1.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2.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委托书。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一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明;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者出质专利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须提交“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一份。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1.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面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注: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3.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或电子发文方式将《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或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自取。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1.电话咨询:(010)62356655转1再转8;
2.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1.符合规定:准予登记公告,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当事人通过窗口面交或者邮寄提交的,自收到纸件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可加快办理进度,快速审结。
1.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上,设置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已实行承诺办理。可以提交承诺书替代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应当于事后1个月内补交纸件原件。
5.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